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廖芝宸
被   告 游 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2月24日下午2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
1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以
供借款債權之擔保,計有本票債務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湯正裕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發票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94年10月20日│50,000元│94年11月25日│292306│ 游凱恩
│││││││
├──┼───────┼─────┼───────┼─────┼─────┤
│2│94年10月20日│50,000元│94年12月25日│292307│游凱恩│
│││││││
├──┼───────┼─────┼───────┼─────┼─────┤
│3│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1月25日│292308│游凱恩│
│││││││
├──┼───────┼─────┼───────┼─────┼─────┤
│4│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2月25日│292309│游凱恩│
│││││││
├──┼───────┼─────┼───────┼─────┼─────┤
│5│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3月25日│292310│游凱恩│
│││││││
├──┼───────┼─────┼───────┼─────┼─────┤
│6│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4月25日│292311│游凱恩│
│││││││
├──┼───────┼─────┼───────┼─────┼─────┤
│7│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5月25日│292312│游凱恩│
│││││││
├──┼───────┼─────┼───────┼─────┼─────┤
│8│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6月25日│292313│游凱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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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200元
合計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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