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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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雪
上 訴 人  呂理正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568號與被上訴人 林家宏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7,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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