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小字第3513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 王慶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吳漢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駁回反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