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補字第462號原告 林堃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士豐 等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