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171號
上訴人 蔡勝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忠康 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一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