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