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婷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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