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壹件,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月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5
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確為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5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60
5號偵查卷宗,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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