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46號
原 告 周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被 告 俞其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46號
原 告 周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被 告 俞其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