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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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簡肇冠
       簡肇垓
       簡肇昫
       簡肇基
       簡肇鯨
       簡肇鋒
       簡素雍
      蔡 簡秀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附表
┌────┬─────┐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簡肇冠│1/8│
├────┼─────┤
│簡肇垓│1/8│
├────┼─────┤
│簡肇昫│1/8│
├────┼─────┤
│簡肇基│1/8│
├────┼─────┤
│簡肇鯨│1/8│
├────┼─────┤
│簡素雍│1/8│
├────┼─────┤
蔡簡秀汝 │1/8│
└────┴─────┘
附表一
┌────┬─────┐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簡肇冠│1/8│
├────┼─────┤
│簡肇垓│1/8│
├────┼─────┤
│簡肇昫│1/8│
├────┼─────┤
│簡肇基│1/8│
├────┼─────┤
│簡肇鯨│1/8│
├────┼─────┤
│簡肇鋒│1/8│
├────┼─────┤
│簡素雍│1/8│
├────┼─────┤
│蔡簡秀汝│1/8│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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