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劍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萬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3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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