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玉涵
被   告  陳彥宏 即明昕通信社
原告與被告陳彥宏即明昕通信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被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二、被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律依據及具體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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