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61號聲請人 戴春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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