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林昀靚 兼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法定代理人 黃慧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4萬5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賴榮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