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14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許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 伍佰 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九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78,
54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