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玉 、 林素蘭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