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壢簡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段所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更正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