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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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澯
訴訟代理人  蔡景南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楊勝智 即華鵬商行
被   告  李麗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張永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於收受裁定七日內陳
報系爭房屋二樓現占有情形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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