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澯 訴訟代理人 蔡景南 黃建雄 律師被 告 楊勝智 即華鵬商行被 告 李麗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於收受裁定七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二樓現占有情形到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3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