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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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
原 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乃成
訴訟代理人 余忞學
被 告 徐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玉龍住所地在連江縣南竿鄉,有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又依起訴狀之記載,原告主張被告侵占訴外人印
尼PTCOSMOGREEN公司之零用金,經PTCOSMOGREEN公司將
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係依債權讓
與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並非因僱傭
契約涉訟而為請求,應無兩造間聘僱同意書合意管轄之適用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