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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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776號
原 告 江秀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1,790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