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柯東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6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