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素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