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