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632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賴沁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末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第77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尚有應付之會員費尚未清償完畢,惟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之會員合約書,於民國107年9月1日訂約時債務人年齡僅為16歲(債務人為00年0月00日生),故於系爭契約行為成立時債務人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有債權人所提會員合約書、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系爭契約應尚未生效,債權人之聲請自非有據,本件聲請於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