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茱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茱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該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輸入罪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4029號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報告存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附表┌──┬─────┬─────────┬───────────┐│編號│商標│物品│數量│├──┼─────┼─────────┼───────────┤│1│adidas│T恤│7件│││├─────────┼───────────┤│││短褲│1件│││├─────────┼───────────┤│││手錶│41個│├──┼─────┼─────────┼───────────┤│2│NIKE│T恤│3件│││├─────────┼───────────┤│││背包│1個│││├─────────┼───────────┤│││手錶│14個│├──┼─────┼─────────┼───────────┤│3│converse│背包│1個│├──┼─────┼─────────┼───────────┤│4│CASIO│手錶│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