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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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債權人 李良士 債務人 陳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100,000元│106年4月21日│6│├──┼───────┼─────────┼─────────┤│002│50,000元│106年5月15日│同上│├──┼───────┼─────────┼─────────┤│003│同上│106年6月27日│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