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發紡織公司│上海商銀營業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壹萬玖仟元│BA三二四七0七│六個│││││││六│月│├─┼─────────┼─────────┼───────────┼────────┼────────┼──┤│2│鏘鏘企業有限公司│北商銀龍江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叁仟陸佰元│QG五六二九五四│七個│││ 李文沂 ││││八│月│├─┼─────────┼─────────┼───────────┼────────┼────────┼──┤│3│鏘鏘企業有限公司│北商銀龍江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壹萬壹仟貳佰貳拾│QG五六二九五四│六個│││李文沂│││玖元│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