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51號原告 吳進城 被告 巫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千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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