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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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巫柏蒼 即舜大科技實業社代理人 李貞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8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舜大科技實│台灣中小企業│107年7月31日│100,000元│AE0000000│││業社巫柏蒼│銀行善化分行││││├──┼─────┼──────┼──────┼─────┼─────┤│002│舜大科技實│台灣中小企業│107年7月20日│100,000元│AE0000000│││業社巫柏蒼│銀行善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