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明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景淥 代理人 楊人豪
張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美商定誼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05年11月30│160,650元│GA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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