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德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德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5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5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迭因妨害風化案件,前於10
4年間,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552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又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81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①、②之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於105年間,③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49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再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843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④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見本院卷第3至
8頁反面),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又受刑人於105年5月3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
106年4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卷第2頁),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