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ANGUKYI代理人 賴志 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捷邁醫│玉山商業│105年7月25日│105年9月11日│5,673,899元│U00055│││療器材股份│銀行城東│││││││有限公司│分行│││││││SangUk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