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加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106年度執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加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加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加和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後,由具保人即被告林加和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該案嗣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469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影本、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