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74號原告 林金香
黃翠園 黃素惠 楊朝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被告 彭武增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李欣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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