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順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陳信凱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育順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全部認罪,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其遭員警盤查時仍住在該處,無任何逃亡事實,且被告之配偶 陳玉芳 因注射毒品不幸感染HIV病毒,恐不久於人世,陳玉芳希有生之年能幫被告留一子嗣,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本院100年3月30日訊問時供稱:其工作係當臨時工,之前所住之府砥二巷住處,是租的,後來竹寮路住處也是租的等語,有訊問筆錄在卷足稽,是其工作及住居均有不固定情形,另被告於95年曾因毒品案件經通緝始到案,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前述聲請意旨,經本院依現存卷證資料研斷,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存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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