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之三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二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可轉讓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一00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五張,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二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