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錦波 代理人 張振輝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一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泛亞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一四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泛亞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該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一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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