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0號聲請人 江茂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柏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或「40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