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陳慶鴻 被告 張國賓
曾建福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被告 黎澤花
王韻真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之被告分配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2,558,318元,原告得受分配普通債權比例為8.5946%等語(見原告 陳報狀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36,097元(72,558,318×8.5946%=6,239,0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