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焜燿 被告 邱義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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