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杜孟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07,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368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費新臺幣5,000,尚應補繳新臺幣232,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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