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王調 和被告 廖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6,046元(即原告主張被告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各土地之面積、各權利範圍,依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合計),應繳裁判費348,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