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懋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14年1月3日(上訴人在屆滿日當時在監,本件不加計在途期間),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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