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淳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730、1731、1732、173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7760、8296、913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淳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淳宇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於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4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2住處門口,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有發」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蔡淳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等物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 蔡佳琪 、 李佳真 、 陳羿豪 、 黃亭嵐 、 魏秋蘭 、 李宜婷 、 許君旻 、 閻學萍 、 溫玉如 、 邱怡瑄 、 顏執仁 、 游沅錡 、 張玉淇 、 蕭孟廷 、 蘇芷筳 、 楊佳容 、 林鴻均 、 邱珮慈 、 高怡萱 等人,使蔡佳琪等人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蔡淳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匯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蔡佳琪等人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淳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蔡佳琪提出之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害人李佳真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陳羿豪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害人黃亭嵐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手機對話紀錄、被害人魏秋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被害人李宜婷之對話紀錄、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截圖、被害人許君旻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被害人閻學萍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溫玉如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單據及假投資平台網頁畫面截圖、被害人邱怡瑄提出之轉帳單據及對話紀錄、被害人顏執仁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單據、被害人游沅錡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單據、被害人張玉淇提出之對話紀錄、被害人蕭孟廷提出之網路轉帳單據及對話紀錄、被害人蘇芷筳提出之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楊佳容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林鴻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高怡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邱珮慈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蔡淳宇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
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被告與其交付本案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素不相識,其主觀上當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轉出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行,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並分別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其帳戶向被害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矢口否認,迨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併辦三警卷第26之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
、6224、7760、8296、913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5至19),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雖有向被害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蔡佳琪111年7月26日前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蔡佳琪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操作下單國際黃金,保證獲利 云云 , 致渠 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13時48分5萬元111年8月3日13時49分5萬元111年8月3日13時50分5萬元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李佳真111年7月19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佳真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HongHuiBinary」平臺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14時8分5萬元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陳羿豪111年6月29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陳羿豪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操作期貨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2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14分,應予更正)10萬元111年8月2日12時14分10萬元111年8月3日12時5分15萬元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黃亭嵐111年6月28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黃亭嵐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12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57分,應予更正)3萬元111年8月3日1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57分,應予更正)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111年8月3日15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57分,應予更正)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111年8月4日17時58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59分,應予更正)5萬元111年8月4日17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許,應予更正)5萬元5(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魏秋蘭111年7月3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魏秋蘭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13時1分37萬元6(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李宜婷111年7月底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李宜婷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2時47分2,000元7(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許君旻111年6月底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結識許君旻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BRK」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15時19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1分,應予更正)15萬元8(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閻學萍111年5月底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閻學萍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18時55分10萬元111年8月3日19時5分3萬元111年8月3日19時11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9時12分,應予更正)3萬元9(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溫玉如111年6月28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溫玉如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9時49分5萬元111年8月4日9時50分2萬元10(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邱怡瑄111年7月12日21時40分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邱怡瑄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獲取高額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12時27分10萬元111年8月4日12時28分10萬元11(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顏執仁111年8月1日前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顏執仁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CRAVE」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14時14分5萬元111年8月4日14時14分5萬元12(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游沅錡111年7月28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游沅錡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DASOM」投資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15時36分5萬元13(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張玉淇111年7月3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張玉淇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TODU」遊戲網站操作把玩遊戲賺錢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19時1分5萬元14(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蕭孟廷111年7月21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蕭孟廷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Goldsilv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3時58分5萬元111年8月2日13時58分1萬元15(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蘇芷筳111年7月中旬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蘇芷筳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2日12時11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分,應予更正)50萬元16(即112年度偵字第77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楊佳容111年7月26日15時47分前某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楊佳容佯稱:「https://www.hon-binary.com/」平臺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8時31分10萬元17(即112年度偵字第82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林鴻均111年8月4日15時49分前某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林鴻均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ETF.COIN」網站操座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4日15時49分3萬元111年8月4日19時7分4萬8,325元18(即112年度偵字第9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一))高怡萱111年8月1日前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高怡萱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bulvs.com」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1日14時32分2萬3,000元19(即112年度偵字第9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二))邱珮慈111年6月18日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邱珮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ETEX」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8月3日19時19分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