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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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竣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634號、101年度緩字第2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低壓電容器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竣傑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6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確定,102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低壓電容器3個(詳101年度偵字第4634號卷第11頁之扣案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63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101年3月23日確定,至102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無訛。扣案之低壓電容器3個,係被告委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忠 」之成年男子,裝設於電表計量器上,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上開扣案物品自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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