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中縣新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即上訴人卯○○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未○○被上訴人巳○○訴訟代理人辰○○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庚○○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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