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理由部分除原審判決第三頁第六行,處拘役三十日應更為五十日外,亦引用之(如附件)。
二、經查原審認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犯行與之前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所犯之竊盜罪行係基於概括犯意,後案業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本案為該案既判力所及,業於理由中敘述綦詳,上訴人以原審右開判決不當為由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