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二○○○八五五九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五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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