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