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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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乙○○○公司代表人Bradfor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 律師
林詩梅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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